甲州法度之次第
一 國中地頭人等不申子細
恣稱罪科跡私令没収条
甚以自由之至也若犯科
人等為晴信被官者不可有
地頭※田畠之事者加下知可
出別人年貢諸役等地頭江
速可辧償至恩地者不及
書載次在家并妻子資財之
事者如定法職仁可渡之
一 出公事於沙汰場之後奉行
人之外不可致披露況於落着
之儀乎若又未出沙汰場者雖
為奉行人之外不及禁之歟
一 不得内儀而他國へ音物書札遣之
事一向停止之畢但信州在
國人為謀略一國中通用者
無是非次第也若境目之人日
来書状通来者不能禁歟
一 他國へ結縁嫁或執所領或出
被官契約之条太以為違犯之
基歟堅可禁之若背此旨
輩者可加炳誡也
一 札狼藉田畠事於年貢地者
可為地頭計至恩地者以下知可
定之但就負物等之儀者随分限
可有其沙汰也
一 百姓抑留年貢事罪科不
軽於百姓地者任地頭覚悟可令
所務若有罪科之儀者以検使
可改之
一 名田地無意趣取放事非法之
至也但年貢等過分之無沙汰
剰至両年者不及是非
一 山野之地就打起四至傍尓境
論者糺明本跡可定之若又依
舊境不及分別者可為中分
此上猶有諍論之族者可附于
別人
一 有地頭申旨下田札之處無
其理至捨作毛者従翌年
彼田地可任地頭覚悟乍去雖
不刈取作毛令辧済年貢者
不可有別條兼又於地頭非分者
知行半分可召上之也
一 各恩地事自然雖有水旱
両損不可望替地随其分量可致
奉公雖然於抽忠節輩者相當
地可充給之
一 恩地拘人天文十辛丑年以前
十箇年地頭へ夫公事等無
勤者不及改之但及九年者
随事之躰可加下知也
一 私領名田之外恩地領無左右
令沽却事停止之訖雖如此制
無據者書上子細定年期可令
賣買事
一 百姓夫出之處於陣中被殺
族者彼主其砌三十箇日可令
免許然而如前々可出夫荷物
失却之事者不及改之次夫
逐電之上不届本主人令許
容者縦雖経数年難免
罪科歟
付夫無指咎主人及殺害者其地へ十ヶ
年之間右夫不可勤之事
一 親類被官私令誓約条可為
逆心同前但於戦場之上為勵
忠節致盟約歟
一 譜代被官他人召仕之時本主
見合搦之事停止之畢
断旨趣而可請取之兼又主人
聞傳相届之處當主領掌之上
令逐電者以自餘者壹人
可辧之奴婢雑人之事者無
其沙汰過十ヶ年者任式目
不可改之
一 奴婢逐電之後自然於路頭
見合欲糺當主人本主私宅へ
召連之事非法之至也先當
主人之方へ可還置但依境遥
其理遅延之事五三日迄者
不苦事
一 喧嘩事不覃是非可加成
敗但雖取懸於令堪忍輩者
不可處罪科然而以贔屓
偏頗令合力族者不論理非
可為同科若不慮犯殺害刃
傷者妻子家内之事者不可有
相違仍犯科人令逐電者
縦雖為不慮之儀先召置妻子
於當府可相尋子細也
一 被官之喧嘩并盗賊等事
不可懸主人事勿論也雖然欲
糺實否之處件主人無科之由
頻陳申相拘之半令逐電者
主人之所帯三ヶ一可没収無
所帯者可處流罪也
一 無意趣而嫌寄親事自
由之至也於如然之族者自今
已後理不盡之儀定出来歟
但寄親非分無際限者以解
状可訴訟
一 耽亂舞遊宴野牧河狩等
不可忘武道天下戦國之
上者抛諸事武具之用意
可為肝要
一 川流木并橋事於木者
如前々可取之至橋者本所へ
可返置
一 浄土宗日蓮黨於分國不可
有法論若有取持人者師旦
共ニ可處罪科
一 被官出仕座席事一両人
定置之上者更不可論之惣別
非戦場者諍意趣事却而
比興之次第也
一 於出沙汰輩者可待裁許之
處相論半不決理非致狼藉
条非無越度然者不及善悪
可附論所於敵人
一 童部口論不可及是非歟但
両方之親可加制止之處却而
致鬱憤者其父為世不可有
不誡
一 童部誤殺害朋友等者不可
及成敗但於十三已後之輩者
難遁其咎
一 閣本奏者就別人企訴訟
又望他之寄子条?濫之至也
自今以後可停止之旨具以
載先條畢
一 自分之訴訟直不可致披露
就寄子訴可致奏者事勿論也
雖然依時宜可有遠慮歟沙汰之
日事者如載先条寄子親類
縁類等申趣一切可禁遏也
一 縦雖任其職分國諸法度之
事者不可令違犯雖為細事
不致披露恣執行者早可令
改易彼職
一 近習輩於番所縦雖為留守
世間之是非并高聲可令停止之
一 他人養子事達奏者遺跡印判
可申請然而後父令死去者縦雖
有實子不能叙用但對継母
為不孝者可悔還之次恩地外
田畠資財雑具等之儀者可任
亡父譲状
一 棟別法度事既以日記其
郷中へ相渡之上者雖為或逐電
或死去於其郷中速可致辧償
為其不改新屋也
一 他郷へ有移屋人者追而可執
棟役銭事
一 其身或賣家或國中徘徊者
何方迄も追而可取棟別銭
雖然其身無一銭料簡者其
屋敷拘人可済之但屋敷於
貮百疋之内者随其分量可
有其沙汰自餘者郷中令一
統可償之縦雖為他人之屋
敷同家屋敷就相拘者不及
是非歟
一 棟別侘言一向停止訖但或逐電
或死去者就有数多及棟別
銭一倍者可披露糺實否
以寛宥之儀随其分限可令
免許
一 悪黨成敗家之事者不及
是非事
一 河流家之事以新屋可致
其償無新屋者郷中令同
心可辧済之若流事至于
十間者不及改也
付死去跡事者可准右
一 借銭法度之事無沙汰人之田地
従諸方相押之事以先札可用
之但借状至無紛者其方へ可
落着事
一 同田畠等之方へ書入借状事
可用先状雖然至謀書謀判者
可處罪科
一 親之負物其子可相済事勿論也
子之負物親之方へ不可懸之但
親借状加筆者可有其沙汰
若又就早世親至拘其遺跡者
雖為逆儀子之負物可相済之事
一 負物人或号遁世或号逐電
分國令徘徊事罪科不軽
然者於許容之族者彼負物
可辧済之但賣身奴婢等之
事者可任先例
一 悪銭事立置方中之外者
不可撰之
一 載恩地於借状事無披露
不可請取之其上出印判可
相定之若彼所領主令逐電者
随事之躰可有其沙汰過年
期者挙先判若依侘言就出
置者恩役等可相勤之事
一 逐電人之田地取借銭之方者
年貢夫公事以下地頭へ速
可辧済事
一 穀米地負物不可懸之但作人
構虚言者縦雖経年月可
處罪科事
一 負物人有死去者正口入人之
名判其方へ可催促之事
一 以連判就致借銭若彼人
数内令逐電死去者縦雖為
一人可辧償之
一 相當之質物之儀者如定若過
分之質物以少分取之者縦雖
過兼約期聊尓不可沽却利潤
之勘定至無損亡者五三月相
待頻加催促其上令無沙汰者以證
人可賣之
一 負物之分定年期渡田畠又者
書加土貢之分量欲令沽却者
賣人并買人其地頭主人へ可
相届無其儀之上或依折檻主
人取放之或有子細地頭改之
時縦買人雖帯負物人之借状
不能信用
一 米銭借用事至一倍者頻可
加催促此上猶令難渋者可有
其過怠自然地下人等借銭之
處軽不肖負物人令無沙汰者
可披露是又右同前
一 蔵主就逐電者以日記相調至
銭不足者其田地屋敷可取上
但永代之借状於二傳者不可懸
之年期地之事者可有其沙汰
年貢夫公事等者地頭へ速
可勤之事
付借銭経年期者負物不可懸之
一 禰宜山伏等事不可憑主
人若背此旨者分國徘徊
可停止之
一 譜代被官不届主人募権
威出子於他人被官剰田畠悉
譲与事自今以後令停止之訖
但出嫡子於本主人者自餘子
事者不能禁制也
一 百姓年貢夫公事以下無
沙汰之時取質物無其断令分
散条非據之至也然而定年月
過其期者不及禁止
一 於晴信形儀其外之法度以下
有旨趣相違之事者不選貴
賤以目安可申依時宜可成
其覚悟者也
右五十五箇條者天文十六年
丁未六月定置之畢
追加二箇條者天文廿三年甲寅
五月定之
一 定年期之田畠限十ヶ年
以敷銭合請取彼 依貧困
於無資用者猶加十ヶ年可
相待過其期者可任買人心自余
年期之積者可准右
一 百姓有隠田者雖経数十年
任地頭之見聞可改之然而百姓
有申旨及對決猶以不分明者
遣實検使可定之若地頭
有非分者可有其過怠
天正八庚辰年二月十七日書之